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545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文体路16号2幢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33689X。
法定代表人:张帮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陶,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新桥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55662863G。
法定代表人:王文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思,女,汉族,1996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勇,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汪克亮,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00790525687W。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汪克亮、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钊 燕
人民陪审员   金和平
人民陪审员   李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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