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9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姚勇,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平支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汪伦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姚勇、重庆市南川区展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工程款240000元。申请人***提供郑洪孝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郑洪孝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的房屋。
二、扣押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的工程款2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溢麟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