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城商初字第0005号
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针织绒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条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成年。
被告***,男,汉族,成年。
被告***,男,汉族,成年。
被告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黄码路1号。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针织绒有限公司、***、***、***、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