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

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阜宁县针织绒有限公司、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3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通榆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县针织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条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针织绒有限公司、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38018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另被执行人阜宁县针织绒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仅有的名下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交书面申请本院对该房产评估、拍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撤诉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请求撤回对江苏江恒阀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阜宁县针织绒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未提交书面申请评估、拍卖,经申请人执行签字确认,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礼坤
审判员*艾
代理审判员*将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