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展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珺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12073号
原告:上海展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珺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展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珺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25元,由原告上海展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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