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2589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2号楼B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