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33775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顺
书记员王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