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73号
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12层1221。
法定代表人:郭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天,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2号楼B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江飘
-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