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青执字第3570号
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范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艺范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87,100元。二、被告上海艺范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7,1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4,042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艺范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艺范装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艺范装潢有限公司已实际停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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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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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案号:(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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