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3799号
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欣,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再次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不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公告费820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上海港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虞增鑫
审判员沈茵
人民陪审员*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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