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宝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941号
申请人:山东宝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曹华中,男,199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鲁142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曹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宝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262元;如果未按照本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被告曹华中负担。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提起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