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105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宝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德州市。
被申请人:**中,男性,住宁津县。
申请人山东宝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中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23_20001存款15026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