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希瑞灯饰五金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昆山希瑞灯饰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5508-5,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华苑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46945-3,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鸿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56133-X,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欣博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56621-0,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普瑞斯恩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001853-7,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鸿鼎衣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63260-4,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市新弘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9237-X,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磊晶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15486-X,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镀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13143-0,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元源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24554-4,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希瑞灯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鸿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欣博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普瑞斯恩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鸿鼎衣帽有限公司、昆山市新弘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昆山磊晶电子有限公司、昆山镀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元源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企业众多,案情极其复杂,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于2009年12月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书及租赁物的房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据;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座落在昆山市亲和路333号的厂房,面积16442.88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现因租金付款而发生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若见]第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的所在地和租赁使用物均在昆山,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企业众多、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之说,本案为租赁纠纷,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不能确定本案属案情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如本裁定生效,异议不成立,受理费由被告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异议成立,则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