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希瑞灯饰五金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鸿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希瑞灯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华苑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昆山鸿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昆山欣博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昆山普瑞斯恩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昆山鸿鼎衣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昆山市新弘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昆山磊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昆山镀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元源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希瑞灯饰五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昆山鸿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欣博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普瑞斯恩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鸿鼎衣帽有限公司、昆山市新弘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昆山磊晶电子有限公司、昆山镀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元源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辖初字第0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企业众多,案情极其复杂,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辖初字第00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若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昆山希瑞灯饰五金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上诉人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还款计划承诺书及租赁物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将座落在昆山市亲和路333号面积16442.88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上诉人经营使用。现双方因租金发生纠纷,而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和租赁使用物均在昆山,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昆山市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涉案企业众多、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观点,因本案为租赁纠纷,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无法确定本案属案情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