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4771号
原告昆山莱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鸿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熊庄路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莱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鸿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莱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378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