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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区金山镇江某某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淄区金山镇江***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于家村(送达确认地址)。 经营者:***,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洋浒崖村村南(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淄区金山镇江***经营部及原审被告淄博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