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5执保5号
申请人:上海永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9层A1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KTA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洋浒崖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QLX04H。
法定代表人:魏武昌,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上海永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永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永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永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上海永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