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北侧。代表人:***,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海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19号内4号4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国梁,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靖,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海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36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36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该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凡涉及河南能源集团下属企业诉讼案件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是鹤壁煤电股份的分公司,是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组成部分。鉴于上诉人不是独立法人,所有未在《关于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附属名单中体现,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显然不符合《关于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优于协议管辖的效力原则,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应当依据《关于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将该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上级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移送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3623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