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2民初456号
原告: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FCMYU3H,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昌星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邵春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男,朝鲜族,1986年6月24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临威国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NNKNP4T,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三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威国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