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2民初454号
原告: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MA3FCMYU3H),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昌星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邵春双。
被告:东阳市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695286817P),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北363号7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潘旖。
被告:***,男,英文名LEEKYEJOO,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被告:**,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原告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双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