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普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初148号
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6039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西城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9991420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28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地产权、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3、4层自有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087690号、2008769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3、4层自有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087690号、20087691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2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