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普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02民初33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系原告***配偶。

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普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普益公司按1.5个月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49.5元,支付工资差额4000元、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374.08元、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10033元、值班费2236.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1月7日到普益公司工作,2020年1月6日,普益公司突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直至1月11日中午,双方才交接完毕,因此,***在普益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年零4.5天,普益公司应按1.5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普益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论何种理由离职,应提前30天通知普益公司,该条款同样约束普益公司,而普益公司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应支付代通知金。***工作期间,晚上值班7次(下午17时至次日8时),根据普益公司的规定,这种情况值班1次可以调休1天,并给予50元餐费补助,而普益公司未给予调休,故应支付值班费。2019年,普益公司未安排***带薪年休假14天,春节假期虽然休假12天,但由调休而来,且未支付工资,故普益公司应按劳动报酬三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仅支持了***的部分请求,***不服裁决结果,故提起诉讼。

普益公司辩称,同意***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差额4000元的诉求,对其他诉求有异议:1.***与普益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月6日止,普益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1月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次日向其送达书面决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后普益公司安排人员与***交接,一直到交接到11日中午,这期间双方也在谈离职补偿的问题。鉴于双方的劳动合同自1月7日终止,经济补偿金应按1个月工资标准计算。2.2019年春节,普益公司放假12天,扣除法定假期7天,剩余5天假期,普益公司未扣***工资,故这5天可以抵消5天带薪年休假。3.普益公司与***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应支付因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4.***主张普益公司对于值夜班人员有相应的值班费及餐补费不属实,普益公司并无此规定。综上,普益公司同意支付***工资差额4000元、经济补偿金10033元、未休年假工资8303.17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于2019年1月7日到普益公司工作,同年1月30日,普益公司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止,试用期为前3个月。…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五、月工资不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用人单位的效益及个人工作表现、出勤等计算发放。…七、劳动者加班加点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书面确认,否则不视为加班。…十二、劳动者在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同意无论因何种理由离职,均应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日内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完方可离职,不办理交接的,用人单位可暂停支付工资。十三、如劳动者不履行第十一、十二条约定,应当赔偿损失。

***的工作岗位为焊接工程师,2019年6、7月份左右,***兼任车间主任。

2019年春节,普益公司放假12天。2019年1月30日、3月14日、4月22日、5月29日、6月28日、8月23日、12月21日,***在普益公司安排下值夜班,值班时间从当日17时至次日8时。

***工作期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个别月份有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每月扣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每月出勤和实发工资情况见下表:







年月



出勤



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



绩效工资



带薪休假工资



防暑降温费



应发工资总额



扣社保金



应补税额



实发工资





2019.1



21



2910



 



3552



 



 



6462



510



 



5952





2019.2



13.5



2910



 



4474



331



 



7714



510



 



7205





2019.3



26



2910



1323



3767



 



 



8000



510



 



7490





2019.4



24.5



2910



661



5915



 



 



9486



510



49



8928





2019.5



23



2910



265



6102



 







9277



510



53



8714





2019.6



23



2910



265



6685



 



140



10000



510



75



9416





2019.7



27



3465



1260



5135



 



140



10000



634



71



9295





年月



出勤



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



绩效工资



带薪休假工资



防暑降温费



应发工资总额



扣社保金



应补税额



实发工资





2019.8



27



3465



1575



4820



 



140



10000



634



71



9295





2019.9



24



3465



630



5765



 



140



10000



634



71



9295





2019.10



21



3465



630



5905



 



 



10000



634



71



9295





2019.11



26



3465



1260



5275



 



 



10000



634



71



9295





2019.12



26



3465



1575



4960



 



 



10000



634



71



9295





2020.1



3



3465



 



1153



 



 



1765



2853(其他扣款) 



1765







2019年12月31日,普益公司告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月6日,普益公司通过微信向***发送《关于终止与***劳动合同的决定》。次日,普益公司向***送达了书面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开始交接工作,一直至11月上午交接完毕。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普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值班费等。劳动仲裁裁决普益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033元、工资差额4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8303.17元。***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普益公司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6日期满,因普益公司不同意与***续签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终止,普益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问题,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周,普益公司已经告知了***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普益公司也向***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自然终止。普益公司于次日向***发送了书面决定书,是完善向***告知和说明的相关手续,双方此后进行的工作交接也是履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义务,并不必然表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至次日及交接完毕之日。***系普益公司工程师兼车间主任,工作岗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交接时间持续至11日上午尚属合理范畴,***主张工作交接时间仍应计入工作年限,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在普益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为1年,按***主张的月工资10033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为10033元。***主张2个月试用期工资差额4000元,普益公司同意支付,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假期安排,2019年春节经调休后共休假7天,当月工作天数为17天。***2019年2月出勤13.5天,工资7205元,在普益公司补足该月差额工资2000元后,***该月工资9205元,与其他月份相对比,***2月份工资并没有减少,说明该月***在正常休假的情况下,普益公司仍支付工资。***当月休假超出法定假日3.5天(17天-13.5天),普益公司主张可视为带薪年休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年度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4天,扣除上述3.5天后,仍有10.5天带薪年休假,普益公司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普益公司在2019年2月工资中已支付331元,其余部分应继续支付。

关于***主张的普益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与普益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在离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双方并未约定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且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无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并不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以权利义务对等性主张该项权利,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成劳资关系的双方,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随意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样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也会破坏劳资关系的和谐。劳动合同中要考量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衡,是否与劳资一方的地位相适应,而不是看某项权利是否均等地赋予双方、某项义务是否均等地约束双方。所以***以普益公司未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10033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值班费。***主张普益公司制订了关于值班费的相关规定,普益公司对此否认,***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33元。、

二、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4000元。

三、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850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