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辖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西城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昌豹,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上诉人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昌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在威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投资框架协议书》约定条款,该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将转成股权,故本案非企业间借贷纠纷而是投资纠纷,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该协议书以便确定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事由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借款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应为何种纠纷,属实体审理范畴,且不属于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院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不予审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王 忠
审判员 张晓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