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96号
原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淄博嘉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坤。
原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嘉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