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普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羊亭西城科技产业园凤凰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中建一局起诉普益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其他权利,普益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中建一局完成施工、支付维修费并交付验收资料等,反诉审理过程中普益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及能否确认质量合格进行鉴定。原判决虽驳回中建一局本诉请求,但亦认定工程款最终是否达到结算条件需待反诉审理结果而定。因此,就本诉请求而言相关争议事实尚未查清,中建一局本诉诉讼请求与普益公司反诉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需合并审理并同时作出判决。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