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2民初309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威海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户(卡号:*********)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