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1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正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以西、创业西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DNP331T。
法定代表人:蔺新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廖星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正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天正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项目名称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二、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正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款105000元;三、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正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计算方法: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天正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19年8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19年9月26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纪成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温国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