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审旗德瑞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执行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484077-8,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钻井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审旗德瑞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08810-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二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租金6972000元、设备占有使用费2472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处理费5824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912.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资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平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田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