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尚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1305号之一

原告:山东尚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206国道收费站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鞠龙,经理。

被告:山东德利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匡山村西外环路东9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尚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利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尚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经付款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尚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295元,共计2895元,由原告山东尚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