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1号楼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861275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中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18-5号(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4XX8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22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财产调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