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1979号
原告:***,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哈哈药厂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生产厂**楼**。
法定代表人:牛志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立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