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3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鲍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梁,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一审被告: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志宝,总经理。
一审被告:夏兰兴,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一审被告:吴成新,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一审被告:吴琼,女,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一审被告:杜晓通,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一审被告李文静,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一审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夏兰兴、吴成新、吴琼、杜晓通、李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元亮
审判员 唐绪康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