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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3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9号科汇大厦三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1号楼1-2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骆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