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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等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山东省东营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鲍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泉,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审被告: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志宝,总经理。
原审被告:夏兰兴,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山东省东营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吴成新,女,1954年12月28日,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吴琼,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杜晓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李文静,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原审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志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夏兰兴、吴成新、吴琼、杜晓通、李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市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0103民申1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再审。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