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2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艺匠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912678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金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924J。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艺匠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10800元。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并自愿遵照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681民初12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