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民初70号
原告:****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山东信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原告****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