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信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民初70号 原告:****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山东信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原告****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