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2727号
原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环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武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园科研楼2楼)。
法定代理人:张培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兰州振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珲,男,1972年8月3日出生,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第三人: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培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章,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普特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第457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圣普特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圣普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明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宋 晖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栾 羚
书 记 员 国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