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1民初2442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双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瑞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营双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鲁0521民初24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黄河路支行账户61×××35内的存款140000元。现因申请人东营双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瑞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支行账户61×××35内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宋成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