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财保432号
申请人:山东沁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端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280万元,保函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被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裁判并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沁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沁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