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81执保751号
申请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463902N,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郭庄村村委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25115T,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牌楼镇牌楼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2万元或其他相应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本院(2023)辽0381民初25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2万元(详见保全结果告知单)。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