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302执异28号
异议人(案外人):福建省闽清辰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腾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腾龙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福建省闽清辰兴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省闽清辰兴陶瓷有限公司称,请求中止(2024)鲁0302执3118号案件的执行,请求撤回(2024)鲁0302执31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到期债权中的40万元的强制执行,请求解除(2024)鲁0302执31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的银行存款、保险产品权益及其他款项(财产权益)40万元的冻结、划拨、提取。
审查查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福建省闽清辰兴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建省闽清辰龙陶瓷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福建省闽清辰兴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