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郭庄村村委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463902N。
法定代表人:王颖,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65728020B。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728.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到位23728.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7日及2019年7月9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机动车以及保险、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2月20日,本院到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7月15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报有两辆电动三轮车,本院到淄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四、2019年2月25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报有壹台窑炉,本院经查窑炉无变现价值。
五、2019年7月16日,本院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在约谈笔录上签字确认,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占勇
审 判 员 张敬昌
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