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1执114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青岛新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20)鲁148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