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乐陵市宏泰门窗有限公司、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1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宏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宏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鲁14民终23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宏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协商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81执165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