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81民初1896号
申请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隆南大街西侧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朝阳路东国泰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铁营乡国坊村。
法定代表人:焦治礼,经理。
申请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