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481执恢5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共计776692元,并承担执行费10166元。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动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书面申请结案。故(2020)鲁148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