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81执保393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朝阳路东国泰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铁营镇国家坊村。
法定代表人:焦治礼,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山东黄三角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州市乐陵市xxxx房产一处(证号为:鲁(2020)乐陵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