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4执保294号
申请人: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乔和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和桥路****。
法定代表人:施兴来,任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乔和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乔和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4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乔和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4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
冻结被申请人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