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4民初2209号
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金沙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和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和桥路47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施兴来,任总经理。
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乔和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合计442.5元,由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