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巴布考克纺织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1127号
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金沙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洋,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纺织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园洲大道禾山路段318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纺织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财产保全费730元,合计1506元,由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